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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12月1日起,一批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國家安監總局公佈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煙花爆竹零售點需與人員密集場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學校、醫院等場所100米以內不得設煙花爆竹零售點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公佈修訂後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公佈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辦法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網絡文化企業內容將自審網游和網絡音樂先行試點
  文化部日前出台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將於12月1日起實施。辦法指出,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容審核制度,對擬上網運營的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進行事前審核,確保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
  根據這一辦法,原來主要由政府部門承擔的網絡文化產品內容審核和管理責任將更多地“放權”交由企業承擔。
  辦法表示,文化部計劃首先將網絡音樂、移動游戲行業的審查備案工作交由企業自審,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擴大自審範圍,逐步減少政府審查事項,降低審查層級,提高工作效率。
  辦法規定,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審核工作,由取得《內容審核人員證書》的人員實施。內容審核人員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考核。
  教科書選用文字等作品
  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公佈《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辦法的施行標志著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將開始按此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選用文字、音樂、美術、攝影作品的報酬,廣大著作權人將從各類教科書中獲得應得報酬,辦法具有強制性。
  辦法規定,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於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報酬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  (原標題:教科書選用作品需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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